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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中“招商引资”行为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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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30 14: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商引资企业在实务中到底应该具备哪些特征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结合实务当中的谈判以及实务当中的司法裁判,跟各位界定一下,到底什么是在行政诉讼当中的招商引资企业?
一、必须是跟行政机关形成了口头或者书面的行政协议,并且权,责。利非常清晰,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各位可能不大好理解,就是行政协议书面的,可以理解口头的。那么有很多在实际当中,行政机关是以允诺或者承诺的方式,口头告知你,你只要到我这来投资,或者到我这来从事某个行业,到我这来投资多少额度,我就会给你哪几个比较明确的权利也好,或者说便利也好,或者资源也好,就说对口头上的表达也是非常清楚明确,这就形成了它在行政协议当中的义务。当然实际当中这种口头的比较难证明,往往只是口头的,都是他一说你一听,而且有些时候不是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表述的,是他的工作人员表述,往往有些时候这种口头协议形不成,这是在实际当中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二、邀约你的,因为我们要签订一个行政协议也好,达成一个招商引资的具体行为也好,对那么我们一定要有个受要约主体跟邀约主体。那么招商引资这种招商一般的都是行政机关,当地政府作为邀约主体,优越主体是乡镇以及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排除了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因为招商引资,他不是说村委会作为自治机构,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它当然没有一个招商引资的概论。就跟我们前面举的这个例子似的,我也明确告诉他们,村委会一个自治机关,你们到最后形成的只是一个包括租赁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形成的只是一个债权上的一种普通的民事协议,而且不是行政行为。那么邀约主体必须是乡镇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者职能部门。你看为什么说要职能部门,我在实际当中看到了一些交通局,招商局作为邀约主体,你像招商局可以理解,它是代表当地政府来进行实际招商,那么他其实就代表了政府来做这个事情。那么交通局他在自己的职能或者职权的范围之内,对道路等等相关的事项,对外进行邀约,那么你过来了以后进行了项目的具体落实,这也可以达成一种招商引资的行为。那么为什么要说必须是乡镇人民政府以上,那么乡镇是最低的行政机关了,对不对?不能再低了,那么乡镇机关的派出的,你比如讲内设的,什么财务财政所等等,又是什么办公室等等。其实它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内部,它所对外作出的行为都是乡镇人民政府来承担他的权利义务。所以最低就相当于政府,包括县设区的市等等。



三、这种达成的这种招商引资,是行政机关是承诺了,要实现某种政策便利,或者提供某种特定资源。比如讲我说了要给你提供50亩地,或者说我要给你提供一个在某一方面特殊的政策扶持,或者说我地方上没有,我要上级给你争取这种政策扶持,也就是说必然在这个过程当中,招商引资是倾向于你,或者是便利于你,或者说让你实际当中好像占了某方面的便宜,用大白话来理解这个概念,是承诺了一种超出本身正常的市场范围之外的一些行为,或者说可以说一种承诺事项。比如讲你这50亩地,我在两年之内变性变成了工业用地,或者说对你在哪些产业政策方面给予足够的扶持,这都是有可能性。因为为什么要达成一种招商引资,因为这种招商引资纠纷,道具往往都是说对方对这些便利一些政策或者资源的提供,或者承诺事项的办理,没有达成,或者说没有给你办理完毕,才会引起招商引资行为的矛盾,双方才能产生。如果说没有承诺这种超出本身市场公平性之外的一些东西的话,双方可能简单就是一个行政协议,就跟现在招牌挂的国有土地出让一样,你摘了牌了,咱俩签订一个出让协议,那么这可能就是一个普通的行政协议,也就是说一买一卖的关系。那么这样的话就是个普通的协议,它不是一个招商引资的行为,对吧?招商引资行为,这必然是当地行政机关对你要有所允诺,在允诺过程当中又没有实现,才能够产生纠纷。
四、就承诺事项,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或者说已经履行,你承诺的事情要是违背了一些强制性法律规定,可能就导致招商引资协议是无效。当然无效了以后你要追究对方的责任,因为最作为受要约作为承诺的一方,对吧?这里头是有主观责任在里头,你可以追究他的责任,没问题。还有一个就是要履行的可能性。有些招商引资协议签的真是五花八门,最后根本没有可履行的这种可能性。那么到最后也无法进行实际履行。那么可能也导致一个协议这个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说一定是有履行的可能性。那么我们也是纵观现在招商引资这一块的司法界定主要就在这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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