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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再弃标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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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1 14: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投标人最盼望的莫过于中标成功了,而在辛辛苦苦竞标之后的中标人却要弃标,大家都是白折腾一场,我们不讨论出于什么原因,今天,招标网来和大家讲述中标再弃标的后果,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一、案例回顾
前不久,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办公楼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该项目于2018年3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据招标公告显示:项目总投资额10000万元,装修面积41600平方米,装修层数26层,建筑总面积42317.98平方米,工期150天。
2018年8月16日,该项目组织开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58762761.03);
第二中标候选人: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报价58803600.84);
第三中标候选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报价58847790.00);
8月28日,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弃标函”,因“建造师为公司法人本人,因该项目开标周期拖延时间较长,法人现已有项目不能履约”,“公司人员紧张,不能满足贵公司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节点和部分条款要求”等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最终:
1、招标人决定,没收该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
2、第二中标候选人顺位中标。
二、中标人弃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发出中标通知后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严格来说南京三惠还应支付差价40839.81元。
在这个项目中,南京三惠建设工程公司不仅被没收50万保证金,同时也因为此次弃标被归为不良行为“纳入乌鲁木齐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在日益重视诚信的今天,这一处罚估计足够让南京三惠铭记了。
通过以上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中标后再弃标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其后果就是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需要予以赔偿,同时可能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给自己以后的投标会有很多阻碍麻烦,希望大家中标后三思而行,不可轻易投标也不可轻易弃标。
(来源:招标网http://www.okc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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