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23|回复: 0

串标,围标,串通投标,血淋淋的例子,投标人切勿犯法而不知

[复制链接]

3

主题

3

帖子

9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9
发表于 2023-1-16 10: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围标串标与串通投标的含义界定
围标串标在行政机关或建筑工程实践的日常表述中较为常见,但出现在法律规定中的频率较少。相关法律规定多表述为串通投标,对围标串标进行定性分析前,先区分串通投标与围标串标的含义。
(一)围标
所谓“围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投标,排挤未参与约定的投标人,最终使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从而谋取相关约定利益的行为。发起人一般称围标人,其他约定谋取利益的人称为陪标人。
(二)串标
串标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之间通过约定行为合谋投标(未达到围标的程度)。
(三)串通投标
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行政判例可知,其对串通投标和围标串标并没有做一个明确的划分。由相关法条显示,串通投标是围标和串标的集合。串通投标和围标串标的关系如下:



二、串通投标的认定
(一)串通投标的法律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下:(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包括:(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情节严重行为进行进一步界定:“(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上述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刑事案件案例精选

(1)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在竞标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沈某、周某参与竞标,为承揽该拆迁工程,被告人李某在投标前许诺给沈某和周某每人1万元好处费,让二人退出竞标。被告人李某中标后分别给沈某和周某现金1万元;”在2012年4月被告又进行了同样的操作,低价中标。法院判决被告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5]
(2)串通投标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
案例:黄某在峨眉三小门口拿了10万元给王某,感谢他在工程上的帮助和支持;2011年年初或年三十,在成都药中校培训中心,将塑料袋包装的10万元给了王某。后,在峨眉山有一个实训基地项目招标,王某事前告诉黄建国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他容易控制,让黄某自己想办法保证能中标。黄某以红山公司名义投标,让贺某、杨某代表乐山南岸建筑公司和峨眉山城区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在报价上,给他们说过在报价上只降一两万元。最后黄建国中标。[6]
法院判决:黄建国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上述案例,串通投标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同时涉及行贿时,是以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实践判例中可能有所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者认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同时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2.行政判决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法院认定奥林公司与华盛公司、丰瑞公司均委托李生伯一人编制了创业路(兴园路-滨河路)绿化景观工程项目投标文件,李生伯使用的电脑MAC地址与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中显示的电子投标文件预算生成的MAC地址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7]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在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时,原告主张几被告属于同一人实际控制公司,并提交了股东名录、工资单、录音文件等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几被告有串通投标的行为。
由此看出,法院对认定招投标非常谨慎,仅有工资单、录音文件及股东名录不能认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也不能认定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联合行动。
3.民事判决
(1)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2010年合乐公司、天邦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投标前已签订了标前协议,约定了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法院判决二者签订的标前协议无效,标后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此,当事人签订类似于标前协议的合同自始无效。[8]
(2)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1年6月15日,歌山公司与恒顺公司就福安市船舶工业大厦施工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了《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1年8月至9月举行招投标之前两个月,即于2011年6月15日就对福安市船舶工业大厦施工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了《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无效。[9]
4.法院裁判尺度小结
在刑事、行政及民事判决书,各级法院在认定招投标方面都严格把控《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几乎没有扩大化的适用,在关于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中,提醒各位投标者,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中无主观是否故意的考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认定为串通投标。
本文通过对围标串标的法律认定、行政认定及处罚的尺度进行了阐释,对招投标主体活动中的风险点进行了初步披露,关于招投标的防范机制及治理措施,需要司法部门及行政机关的协调把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宇

GMT+8, 2025-7-5 13:16 , Processed in 0.11390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技术支持:迪恩网络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