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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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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15: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招标方式的分类

(一)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法律解读

我们在招标投标法里面规定的有两种招标方式,一种是公开招标,一种是邀请招标。那这里有什么不同呢?
就是在于它的招标方式是否属于一种公开的方式。公开招标那顾名思义,就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怎么样公开呢?就是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那么所有人都可以看到这个招标公告,看到了之后,他如果有意向,那么他就可以来投标,所以这里邀请的是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你不知道谁可以看到,你也不知道他看到的人会不会来投标,他来投标的可能是三家五家,也可能是三五十家,甚至有的可能会有一两百家的都有。
那邀请招标呢?就是你想邀请谁,比如说你想邀请中建一局、三局、五局,再加上中铁的一局、三局、五局,还有再邀请两家地方国企。那你就向你意向中的这几家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如果这几家单位准备投标了,那么他就会向你购买招标文件,之后在在招标文件里面规定的日期来投标,这就是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如果没有给张三发出的投标邀请书,那他这个单位就不可能来投标,所以这个投标人一定是特定的。而公开招标呢,所以两种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最大的就在于是否特定投标人是否特定,这就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一个区别。
二、采购方式的分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法律解读

采购分为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竞争性谈判,顾名思义,它是可以谈判的,而且谈判里面是有竞争性的,他可以就一些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因为只有一个特定的来源,你只能从这一家去采购,所以这就叫单一性来源采购。比如说我们的用电,你要是去购电的话,你需要跟当地的供电局签一个购售电协议,那这个就属于单一来源采购,因为其他的部门,没有办法把电卖给你。
询价,就是比如说采购的标的额不是特别大,你如果要是发出公开招标公告,那么可能导致你的成本会非常高,这时候你可以打几个电话,比如说啊,百度一下,从上到下,前20家你都打电话问一下他这里面价格是多少,然后你这边了解到了一定的价格,你就可以在里面进行筛选,筛选质量比较好的、信誉比较好的,而且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优惠的,那这就是一个询价的一个方式。
三、非常规招标方式——议标

(一)法律规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 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二)法律解读

1、含义
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里面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没有把议标纳入的常规的招标方式,但是在一些文件里面还是可以看到它的身影。
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里面并不包含议标。其实议标是长期都是存在的,它主要存在于一些民营企业招标形式里面,在我们的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的项目里面,现在是见不到议标的,因为我们国有资金占用主导和控股的还是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议标的模型:采购人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供应商报价(一轮报价)→采购人透底(向各家供应商透露其他家的名称、报价等信息)→供应商竞价(二轮报价)
2、律师观点
民营企业可以用议标,但是不建议用“议标”这个名称,可以给它改成“竞争性的磋商、竞争性的采购、竞争性的谈判”都是可以的,突出一个竞争性,你就可以跟你的供应商来进行实质性的谈判。
如果你要用了议标的“标”字,那你这个议标也是也是招投标法的一种,也是招投标的一种形式。那你发的文件就叫投标邀请函,你的投标人投过来的文件就叫投标文件,但是你又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如果某一个投标人没有中标的情况下,那么他就有可能去主管部门投诉,说你这个招标形式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那这种情形下,可能你这个中标就无效了,你要重新招标就会导致进度延缓。
所以我还是建议,如果民营企业想采取议标的方式,尽量避免使用招标投标的字眼。比如说你想发招标文件,你可以叫磋商邀请文件啊;投标人的文件,可以就叫磋商文件对吧?或者说你发的就是一个采购邀请函,不管叫什么反正要避开这个投标的一个字眼就可以。这种情形下,别人想去投诉你,你说我这个用的不是招投标的一个形式啊,我这用的就是一个竞争性磋商、竞争性采购啊,没有问题啊,你看我发的文件就是一个竞争性磋商的邀请函啊,他给我投那个返回来的也是磋商文件呐,我们这个叫采购人呐,他叫供应商啊,并不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呐,所以我们这个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我是民营企业我现在不用招投标的,没有问题的,对不对?我竞争性磋商不违法的。竞争性磋商其实就是一个议标,但还是希望那个民营企业如果要采用议标的形式的话,还是尽量注意措辞。
四、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一)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二)法律解读

邀请招标关键就是少量。项目技术虽然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虽然受自然环境限制,如果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仍不能邀请招标。
1、比如我要建一个大型核电站,由于项目技术比较复杂,全国做这种工程的就没几家,普通的中建中铁这些企业都做不了,我们可能要原来化工部直属的一些企业才可以做,那我就向他们发出投标邀请函就行了。就可以不用公开招标,关键是在少量。
2、比如说我原来是个大的化工厂,要新建国际先进工艺的流水线,也就一个只有三百万的小型的附属工程。我如果要公开招标的话,就需要非常专业的团队来编制招标文件,本来三百万的工程,招标文件就需要三十万,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总额比例过大。这种情况下,我只要是通过那个公开邀请招标就可以了,我就发一个投标邀请函,针对几家单位发个邀请函,你们带着方案过来,不需要我非常详细的去写一些经济指标、技术参数等乱七八糟的东西,我只是告诉你的要求是什么,然后你带着方案过来就可以。那这样的话,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引申——什么叫“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以下内容均为检索内容)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


3、此款中“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23号令修正),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明确招标方式内容,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提出理由和说明原因。
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已核准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核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核、核准手续。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说明: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
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五、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一)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hr/>秉持匠心,专注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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