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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业主委员会主任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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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12: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回放】
2014年6月10日,某市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组织机构代码 32654484-1,被告人汪某某被选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2015年3月6日,汪某某以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名义在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对公账户(账号:771xxxxxx054),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相关设备、运营维护费用、小区物业修缮费用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2015年12月1日—8日,汪某某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分9次共将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 5240xxxxxxxx9933),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转账至贺超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6xxxxxxxx0461)用于深圳市创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的股权投资,又将剩余的人民币4万元用于借款转账给业委会成员李梅。2016年5月20日,因小区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汪某某从自己的另一个招商银行账户 (账号:4682xxxxxxxx7539)向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分9次转入人民币共44万元。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业主委员会主任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吗?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朗景园小区业委会已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业委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内资金属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本单位资金”。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前已将涉案资金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同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特征,属于作为被害单位的“其他单位”范畴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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