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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规避招标的后果你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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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9: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带大家了解一下招标项目情形以及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希望各位不要知法犯法,为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于前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上述第1、2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必须招标的标准
上述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与此相对应的,如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包括: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四、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
(一)未依法招标的情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其他违法情形。
(二)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规定有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别,避免实践过程中有些企业不清楚是否需要进行招标或故意规避招标,从而导致应招标未招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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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9: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否理解为非财政性资金的国企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几个方式?只能按照招投标法来,要么公开招标,要么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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